(山大学字〔2016〕36号)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 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 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在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

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最高限额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和12000元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对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每年分两批进行,符合条件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学生本人在毕业当年的6月或12月前,向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学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

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或学生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对于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无法体现实际工作地址的毕业生,应提供就业信息补充材料,即由单位出具的基层工作地址证明;对于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学生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学校财务部审核缴费情况。

(三)本科生将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将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由其审查学生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生工作部汇总材料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前分两批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获得代偿资格名单通知学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五)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后,还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按照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利息,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后,退还其已偿还款项。

第十一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程序: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部门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教育部部门预算。财政部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金,并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后,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

(三)学校财务部根据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提供名单及信息将补偿学费汇至学生指定银行账户,将贷款代偿金汇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账户,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不得将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毕业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 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学校应及时汇总相关材料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学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有关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山大学字 〔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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